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45號再審原告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三中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再審被告 陳肇煌再審被告 曾瑞榮法定代理人 林玉治共 同 王銘鈺律師訴訟代理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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