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6年度,45號
KSHV,106,再易,45,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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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三中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再審被告  陳肇煌
再審被告  曾瑞榮
法定代理人 林玉治
共   同 王銘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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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