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157號
KSHV,106,上易,157,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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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林文徹即林文徹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董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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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