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57號上 訴 人 林文徹即林文徹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董志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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