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58號
KSHV,106,上,58,2017091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陳耀輝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文居
訴訟代理人 黃雅苹
視同上訴人 陳福來
      陳福全
      陳福安
      陳哲明
      陳皆碧
      陳盈傑即陳盈嘉
      陳明龍
      陳偉誠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侯秋月
視同上訴人 陳慶能
      陳金山
      陳天龍
      陳世偉
      陳專棠
前列一人  陳帝祐
法定代理人 顏錦綉
視同上訴人 陳國華
      鄭華豐
      張陳秀雲
      李陳秀枝
      郭秀珠
      郭秀子
      郭明勝
兼前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郭明男
視同上訴人 陳文雄
      林廣銘
      林佳欣
      林諭均
      陳淑惠
      陳敏德
      林閩善
      林芷萱即林諭宏繼承人
      林芷誼即林諭宏繼承人
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靜婷即林諭宏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陳昇賢(陳敏漢之承受訴訟人)
      陳昇煌陳敏漢之承受訴訟人)
兼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惠芳陳敏漢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陳林秋菊(即陳國文之財產管理人)
      黃振華(張陳秀日之承受訴訟人)
      黃振榮(張陳秀日之承受訴訟人)
      張龍欽(張陳秀日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陳明仁
      陳鴻興
      陳鴻祥
被上訴人  陳潘粉
訴訟代理人 陳親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