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陳耀輝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文居訴訟代理人 黃雅苹視同上訴人 陳福來 陳福全 陳福安 陳哲明 陳皆碧 陳盈傑即陳盈嘉 陳明龍 陳偉誠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秋月視同上訴人 陳慶能 陳金山 陳天龍 陳世偉 陳專棠前列一人 陳帝祐法定代理人 顏錦綉視同上訴人 陳國華 鄭華豐 張陳秀雲 李陳秀枝 郭秀珠 郭秀子 郭明勝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男視同上訴人 陳文雄 林廣銘 林佳欣 林諭均 陳淑惠 陳敏德 林閩善 林芷萱即林諭宏繼承人 林芷誼即林諭宏繼承人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靜婷即林諭宏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陳昇賢(陳敏漢之承受訴訟人) 陳昇煌(陳敏漢之承受訴訟人)兼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惠芳(陳敏漢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陳林秋菊(即陳國文之財產管理人) 黃振華(張陳秀日之承受訴訟人) 黃振榮(張陳秀日之承受訴訟人) 張龍欽(張陳秀日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 陳明仁 陳鴻興 陳鴻祥被上訴人 陳潘粉訴訟代理人 陳親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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