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強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調偵字第438 號),因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經本院改
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強華明知「我的老爸喵星人」(NINE LIVES )影片係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公 司)取得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 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張強華竟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18 時17分許,在其桃園市○○區○○路0 ○0 號3 樓之住處內 ,以電腦設備連接上網際網路(IP位址:1.171.240.94), 使用「比特慧星」具P2P 性質之軟體,未經授權或同意,擅 自將海樂公司享有專屬著作權之「我的老爸喵星人」之視聽 著作之電磁紀錄檔案,重製存放在其所有之電腦資料檔案。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 作權財產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查,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已於106 年 5 月11日撤回本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