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陳秀卿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被上訴人 林應專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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