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政達
訴 訟代理 人 蔡建賢律師
唐小菁律師
被 上 訴 人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志郎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下午2 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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