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17號
KSHV,105,重上,17,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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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政達
訴 訟代理 人 蔡建賢律師
       唐小菁律師
被 上 訴 人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志郎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下午2 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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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