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642號
TYDM,106,審易,642,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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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柏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暨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25520 號、106 年度偵字第
23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柏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柏翔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院以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4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 定,並於103 年7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 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 見將自己所有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 供他人時,有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而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 犯罪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105 年6 月14日某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郵局)平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王柏翔郵局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柏翔渣打銀 行帳戶」)、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柏翔凱基銀行帳戶」)、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王柏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寄交予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道宗」之成年男子,並以 電話告以密碼。俟取得上開帳戶之某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上 開帳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使黃宣 宇、林毅軒張紘易、周音君林莅鈐江鳳蓮分別陷於錯 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 黃宣宇林毅軒張紘易、周音君林莅鈐江鳳蓮驚覺受 騙,分別報警後,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黃宣宇、林毅 軒、周音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林莅鈐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暨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柏翔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宣宇林毅軒周音君林莅鈐、證人即被 害人張紘易、江鳳蓮於警詢之證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5 年8 月30日桃營字第10 51800954號函暨檢附之王柏翔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表及 存摺、金融卡變更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5 年8 月1 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11163號函暨檢附之王柏翔 開戶資料及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5 日凱銀存匯字第10501200026 號函 暨檢附之王柏翔開戶資料及台幣存摺對帳單、黑貓宅急便顧 客收執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29日 中信銀字第10522483940928號函暨檢附之王柏翔開戶資料、 存款交易明細表。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被告將其開立之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 陳道宗」後,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財物之用,顯 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告訴人黃宣宇共匯款3 次至被告上開渣 打銀行及凱基銀行帳戶,此有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考(見105 年度偵字第24581 號卷【下 稱偵24581 卷】第36頁),公訴意旨漏未論及告訴人黃宣宇 於105 年6 月15日晚間6 時1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9,9 85元至被告上開渣打銀行帳戶部分,應予補充。又詐欺集團 成員先後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6 人陷於錯誤而交 付財物,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告訴人黃宣宇、附表編號三 所示之被害人張紘易、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告訴人周音君、附 表編號六所示之被害人江鳳蓮雖各有2 至4 次不等之匯款行 為,惟此係正犯各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其等各分次交付財物 之結果,正犯各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 分別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再被告同時交付上開郵局、渣



打銀行、凱基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並告以密碼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行為僅1 個,被 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 等6 人,侵害附表所示之人之個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5520 號、 106 年度偵字第233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為同一犯罪事 實,本院已一併審理論究,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 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思慮未果,竟交付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予「陳道 宗」,並告以密碼,而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 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 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 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之行為,將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 正犯之真實身分,兼衡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之人數、遭詐騙 金額等,暨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後與告訴人黃宣宇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 騙 時 間 及 方 式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及匯│
│ │ │ │ │款帳戶 │
├──┼───┼─────────────────┼───────┼──────┤
│ 一 │黃宣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6 月15日下午5 │105 年6 月15日│將29,985元匯│
│ │ │時33分許,先偽以HITO網站賣家撥打電│晚間6 時15分許│入「王柏翔渣│
│ │ │話向黃宣宇佯稱:其於網路購物時,轉│ │打銀行帳戶」│
│ │ │帳付款有問題,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
│ │ │以郵局專員撥打電話向黃宣宇佯稱:需│105 年6 月15日│將29,985元,│
│ │ │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晚間6 時55分許│存入「王柏翔
│ │ │帳務,致黃宣宇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 │渣打銀行帳戶│
│ │ │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存入右揭├───────┼──────┤
│ │ │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5 年6 月15日│將29,985元,│
│ │ │ │晚間7 時13分許│存入「王柏翔
│ │ │ │ │凱基銀行帳戶│
│ │ │ │ │」 │
│ ├───┼─────────────────┴───────┴──────┤
│ │ 證據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二 │林毅軒│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6 月15日下午5 │105 年6 月15日│將29,980元匯│
│ │ │時許,先偽以多益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下午5 時56分許│入「王柏翔郵│
│ │ │話向林毅軒佯稱:其於網路報名時,因│ │局帳戶」 │
│ │ │作業人員疏失,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 │ │




│ │ │期付款,其帳戶會因此遭銀行重複扣款│ │ │
│ │ │,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以臺北富邦商│ │ │
│ │ │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毅軒佯稱│ │ │
│ │ │: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以解除設定,致使林毅軒陷於錯誤,於│ │ │
│ │ │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 │ │
│ │ │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 │ │
│ │ │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案三聯單 │
├──┼───┼─────────────────┬───────┬──────┤
│ 三 │張紘易│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6 月15日下午3 │105 年6 月15日│將21,022元匯│
│ │ │時54分許,先偽以某拍賣網站賣家撥打│下午5 時20分許│入「王柏翔郵│
│ │ │電話向張紘易佯稱其於網路購物時,因│ │局帳戶」 │
│ │ │作業疏失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需與郵├───────┼──────┤
│ │ │局聯繫取消訂單,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105 年6 月15日│將9,123 元匯│
│ │ │偽以郵局職員撥打電話向張紘易佯稱需│下午5 時23分許│入「王柏翔郵│
│ │ │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 │局帳戶」 │
│ │ │消訂單,致使張紘易陷於錯誤,於右揭│ │ │
│ │ │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 │
│ │ │,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錄表、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 │
├──┼───┼─────────────────┬───────┬──────┤
│ 四 │周音君│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6 月15日下午5 │105 年6 月15日│將29,989元匯│
│ │ │時許,先偽以富野飯店職員撥打電話向│晚間6 時15分許│入「王柏翔渣│
│ │ │周音君佯稱:其前於飯店消費結帳時,│ │打銀行帳戶」│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另一詐欺集團成員├───────┼──────┤
│ │ │再偽以台新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周音君│105 年6 月15日│將17,110元匯│
│ │ │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晚間6 時26分許│入「王柏翔渣│
│ │ │員機更正帳務,致周音君陷於錯誤,先│ │打銀行帳戶」│




│ │ │後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分別將右揭金額匯│105 年6 月15日│將29,985元匯│
│ │ │入、存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晚間6 時55分許│入「王柏翔渣│
│ │ │。 │ │打銀行帳戶」│
│ │ │ ├───────┼──────┤
│ │ │ │105 年6 月15日│將29,985元匯│
│ │ │ │晚間7 時2 分許│入「王柏翔渣│
│ │ │ │ │打銀行帳戶」│
│ ├───┼─────────────────┴───────┴──────┤
│ │ 證據 │①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 │
├──┼───┼─────────────────┬───────┬──────┤
│ 五 │林莅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6 月13日上午10│105 年6 月15日│將100,000 元│
│ │ │時許,偽以外甥蕭均凌撥打電話向林莅│下午3 時8 分許│匯入「王柏翔
│ │ │鈐佯稱:因週轉不靈,要向其借款,致│ │中國信託銀行│
│ │ │林莅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揭│ │帳戶」 │
│ │ │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機制通報單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 │
│ │ │④中國信託銀行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王柏翔)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對帳單 │
├──┼───┼─────────────────┬───────┬──────┤
│ 六 │江鳳蓮│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6 月14日晚間7 │105 年6 月15日│將29,988元匯│
│ │ │時12分許,先偽以小三美日購物網客服│晚間6 時41分許│入「王柏翔凱│
│ │ │人員撥打電話向江鳳蓮佯稱其於網路購│ │基銀行帳戶」│
│ │ │物時,因作業疏失誤扣款12筆消費金額├───────┼──────┤
│ │ │需與銀行聯繫刷退該12筆消費,另一詐│105 年6 月15日│將29,985元匯│
│ │ │欺集團成員再偽以國泰世華銀行職員撥│晚間7 時16分許│入「王柏翔凱│
│ │ │打電話向江鳳蓮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 │基銀行帳戶」│
│ │ │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致使江├───────┼──────┤
│ │ │鳳蓮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105 年6 月16日│將29,999元匯│




│ │ │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凌晨0 時8 分許│入「王柏翔中│
│ │ │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 │國信託銀行帳│
│ │ │空。 │ │戶」 │
│ ├───┼─────────────────┴───────┴──────┤
│ │ 證據 │①凱基銀行客戶資料及WEB 綜合應用系統資料(戶名王柏翔) │
│ │ │②中國信託銀行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王柏翔)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對帳單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⑥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⑦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⑧臺灣銀行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戶名江鳳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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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