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3號上 訴 人 邱振元(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振盛(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蘭英(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麗譽(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聖雅(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上訴 人 邱二世嘗(邱夢龍嘗)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邱譯星(原名邱逢興)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