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三)字,104年度,23號
KSHV,104,重上更(三),23,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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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邱振元(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振盛(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蘭英(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麗譽(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聖雅(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二世嘗(邱夢龍嘗)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邱譯星(原名邱逢興)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下午2 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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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