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297號
TYDM,106,審交易,297,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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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
偵字第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哲誠受僱於昌泰交通有限公司( 下稱昌泰公司),以駕駛營業大貨車載運貨物為業,為從事 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5 年6 月5 日凌晨2 時2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國道1 號公路由北往南 方向,行經桃園市○○區○道0 號公路南向43.6公里處,本 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 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 ,適有告訴人方漪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 在張哲誠前方而沿同向道路直行行駛,張哲誠閃避不及,駕 車自後撞及方漪蒂所駕駛之前開車輛,方漪蒂因此受有左側 第六肋骨骨折及胸壁挫傷等傷害。嗣張哲誠經警方到場處理 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留在現場等候,並主動向前往現 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因認被告張哲 誠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方漪蒂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 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規 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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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