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02號
CHDV,106,司促,4802,201706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0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吉星
債 務 人 江炳鴻
債 務 人 江詹甘
債 務 人 江佳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
  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