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05年度,6號
TYDM,105,矚重訴,6,20170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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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廷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少連偵字
第261 號、105 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1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同法第302 條第1 項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罪嫌,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丙○○、甲○○、丁 ○○,證人即同案少年戴○豪陳○蒼楊○傑盛○竣黃○誠黃○智及證人黃○治蘇玉娟等人之證詞在卷可稽 ,另有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1 份、桃園地 檢署相驗照片、桃園地檢署相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104 )醫鑑字第1041105184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意見書、 桃園地檢署屍體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1 月15日刑紋字第1048021365號鑑定書、現場勘察報告、現場 勘察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 日刑生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被害人臉書貼文翻拍照片、被告乙 ○○現場指認照片共12張、共同被告丙○○住處附近監視器 及電梯監視器翻拍照片、雙向通聯紀錄、證物照片等件附卷 可參,並有扣案鋁棒1 支在案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而被告否認犯行,就案情所供與其他涉案人士所述均有出入 ,且被告復係其他共同被告所指之本案主使者,足認被告恐 有為規避重刑加身而逃亡及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羈押原 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著自105 年4 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 5 年7 月15日、105 年9 月15日、105 年11月15日、106 年 1 月15日、106 年3 月15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個月,並繼續 禁止接見通信,後於106 年4 月2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 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6 年5 月15日起延長 羈押2 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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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