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5年度,2411號
TYDM,105,桃簡,2411,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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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2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峰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1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峰琳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另就犯罪事實欄第8 行「洋基通運有限公 司」更正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於 民國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4 日施行。修 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3 項原規定:「製造或輸入 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 法第82條第1 項、第3 項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 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 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 定,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法定刑之罰金刑部分,由修正前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大幅提高為「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非有利 於被告,揆諸前揭規定之意旨,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 法處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之 過失輸入禁藥罪。
(三)爰審酌被告因過失輸入含有Nicotine成分之禁藥,影響主 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 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並考量其所輸入之禁藥於入境時即 為海關人員查獲,尚未至市面流通,造成危害非鉅等情, 及本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 字第22270 號為緩起訴處分,惟被告未履行緩起訴處分附 帶條件,嗣該緩起訴處分經撤銷確定等節,兼衡被告大學



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其輸入禁藥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 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 偵訊中自承,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 索筆錄2 紙及北普竹字第1051016390號函1 份、照片4 張 在卷可考(見104 年度偵字第22270 號卷第16頁、105 年 度撤緩字第187 號卷第3 頁至第5 頁),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 3 項、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馨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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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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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REMIUM FCUKIN' FLAVA(FCUKIN' MUNKEY) │299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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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and of MIDAS claudia(Mixfruits Juice)│100 瓶│
├──┼────────────────────┼───┤
│ 3 │seven 7 up │100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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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499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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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18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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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