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43號
KSHM,106,聲,1143,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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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兆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
聲付字第5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兆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兆森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兆森 業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64 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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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