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33號
KSHM,106,聲,1133,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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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清和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5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清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清和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潘清和業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68 號、105 年度聲字第97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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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