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621號
TYDM,104,附民,621,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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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原   告 漾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登美
被   告 丁篥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862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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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漾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