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06號
KSHM,106,聲,1106,201709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明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再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4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 年7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8 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5 98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