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4號被 告 許家豪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陳俊隆律師被 告 劉照銘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被 告 陳柏諭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杜唯碩律師被 告 呂亞哲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黃丞康選任辯護人 應少凡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邱皇凱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月14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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