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聰敏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聰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聰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更(六)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 20年確定;於98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 9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5 98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