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9號
SCDV,106,重訴,79,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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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劉文標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程思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鴻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776元。惟查,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核
定為16,593,207元(即系爭土地面積9760.71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1,700元=16,593,207元),應繳裁判費158,08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6,776元外,尚應補繳51,30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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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