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林淑卿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建瑋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書敏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書怡即吳瑞開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被 告 楊碧垂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被 告 吳明宗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秋美即吳永隆之繼承人兼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乾即吳永隆之繼承人被 告 吳雪娥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孟珠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炎輝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妙麗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明峰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雨宸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宜真即吳永隆之繼承人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駿即吳永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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