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82號
SCDV,106,補,482,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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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佑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億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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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