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2號
SCDV,106,補,46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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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葉驥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
    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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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