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48號
SCDV,106,補,448,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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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李照惠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芳李樹邦李鑑源李柏源李世明
李定寰李鼎剛李璧任陳瑞美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玖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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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