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47號
SCDV,106,補,447,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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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蕭瑞玉
原   告 徐旻駿
原   告 陳寶如
原   告 廖月娥
原   告 羅靜宜
前列蕭瑞玉徐旻駿陳寶如廖月娥羅靜宜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世達即被繼承人鄒德逢之長男鄒國楚之繼承人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伍萬伍仟
參佰參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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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