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72號
SCDV,106,司拍,7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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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藍銅
關 係 人 藍珮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2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關係人對聲請 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55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2月23日,債務清 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於104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4,620,000元,並 由相對人為保證人,約定利息按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至124 年2月26日,分期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加付違約金。另 關係人於104年3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消費記帳 合計36,729元不為繳納。詎關係人自106年1月26日起未依約 清償,尚欠本金4,299,476元、36,72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 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往來明細查詢 、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得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經送達後,迄未見相對 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 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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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