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1號
SCDV,106,司執消債清,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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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英俊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政達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 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 已於106年4月16日以新院千民寶106司執消債清1字第09122 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 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 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李英俊
├──────────────────────────┤
│⑴現金:3,424元(郵局存款61元、華南商業銀行存款3,363│
│ 元) │
│ 處分方法:由債務人自行提出,由本院分配。 │
├──────────────────────────┤
│⑵投資環電股份有限公司6股。 │
│ 處分方法:以1股10元計算共60元,由債務人自行提出, │
│ 由本院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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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