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達明即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啟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日 就任為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司 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司 司字第59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11月1日完結清算、以103 年度司司第16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5月1日完結清算、以 104年度司司字第7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11月1日完結清 算、以104年度司司字第16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5月1日 完結清算、以105年度司司字第67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11 月1日完結清算,及以105年度司司字第172號裁定准許展期 至106年5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 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 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11月1日完 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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