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71號
SCDV,106,司促,3971,201705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李靜輝
債 務 人 蔡盆
債 務 人 李浚賢
債 務 人 李炳文
一、債務人李炳文李靜輝蔡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
  拾萬叁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
  人李炳文李浚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
  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靜輝於(1)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李炳文
  及蔡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
  下同)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
  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109,795元。
  又(2)李靜輝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李浚賢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55,266元。
  (二)以上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
  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年05月18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李靜輝自104.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李炳文蔡盆李浚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炳文、李│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5│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3540│靜輝、蔡盆│2月01日起  │月17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李炳文、李│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5│年息百分之一點│
│  │32298 │浚賢   │2月01日起  │月17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炳文、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540│靜輝、蔡盆│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炳文、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298 │浚賢   │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