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尖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葉弘和
債 務 人 蔣政芹
債 務 人 林志文
債 務 人 林志華
債 務 人 曾德文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