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60號
SCDV,106,司促,3860,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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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范定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及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
  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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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