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范定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及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
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