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慧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慧倫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4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302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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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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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王慧倫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22138元 │ │4月23日起 │ │點七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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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 │王慧倫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
│ │61859元 │ │4月23日起 │ │點七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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