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71號
SCDV,106,司促,3271,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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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宸旭即李純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宸旭即李純嘉於民國102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07年0
  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6年05月03日止累計112,881元正未給付,其中109,
  399元為本金;2,282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宸旭即李純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5日止累計125,7
  08元正未給付,其中117,672元為消費款;6,716元為循環利
  息;1,3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宸旭即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8% │
│  │109399│純嘉   │5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宸旭即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13345 │純嘉   │4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宸旭即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4327│純嘉   │4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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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