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45號
SCDV,106,司促,3045,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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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牛玉珍即宋百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宋百齡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
  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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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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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備註│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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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0,884元(其中計│95.6.22~104.8.31 │20  │  │
│ │息本金74,032元)├─────────┼───┼──┤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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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