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95號
SCDV,106,司促,2995,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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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來福
債 務 人 張宥銨即張勤信
債 務 人 張姜義盛
一、債務人張宥銨即張勤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
  零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
  債務人張宥銨即張勤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
  人張姜義盛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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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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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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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53,960元   │106.2.19     │2.962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2 │1,069,028元   │106.2.17     │2.962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3 │1,397,818元   │106.1.19     │2.962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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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