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吳合興
法定代理人 吳水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
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但書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上訴裁判費,依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記載,經核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8,929 萬0,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 萬
6,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