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28號
SCDM,106,訴,228,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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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柏昇
      溫宗融
      王家興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黃文德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柏昇溫宗融王家興黃文德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4人及渠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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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