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67號
SCDM,106,聲,567,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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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德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德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稽,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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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