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06年度,28號
SCDM,106,竹交簡附民,28,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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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胡淑真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萬春生
      方玉真即大乘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竹交簡字第22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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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