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78號
PCDV,106,重訴,27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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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蔡乾和
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地預訂買賣契約
書所約定之買賣價款,核定為新臺幣1,61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4,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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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