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1號
PCDV,106,重訴,121,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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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康偉成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林月雪律師
被   告 康瀛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康棋淵康瀛豐為被告,嗣原告與另一 被告康棋淵達成和解,有本院105年12月2日之調解筆錄可按 ,先為敘明。
二、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 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塗銷,並將其所有權回復登記為原告名義下,嗣於106 年5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揆之前開規定,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康瀛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康瀛豐為原告之子,原告於93年12月16 日時,曾借用被告康瀛豐之名義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借名登記為被告康瀛豐所有。原告是 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爰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終止借名契約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康瀛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係由其出資,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康瀛豐 所有,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表、身分證影本等 為證,且被告康瀛豐於105年11月11日調解程序,並未爭執 (見105年度重司調字第262號卷第42頁),且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應可採信。
(二)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 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 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 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990號、第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 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與被告康瀛豐間就系爭不動產既成立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 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則原告自得隨時終止兩造 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是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本件 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且其等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業經合 法終止,原告既為系爭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則其依據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如主文所示,洵屬有據。(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如主文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地號│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新北市│ 蘆洲區 │光華段│ │1395│建│ 165 │5分之2│
└───┴────┴───┴───┴──┴─┴─────┴───┘

┌──┬───────┬──────┬─────┬───────┬──┐
│ │ │ │ │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牌號碼 │ 建物面積 ├──┬────┤範圍│
│ │ │ │(平方公尺)│用途│面積 (平│ │




│ │ │ │ │ │方公尺) │ │
├──┼───────┼──────┼─────┼──┼────┼──┤
│509 │新北市蘆洲區光│新北市蘆洲區│107.09 │平台│6.04 │全部│
│ │華段1395地號 │九芎街116號 │ │ │ │ │
├──┼───────┼──────┼─────┼──┼────┼──┤
│510 │新北市蘆洲區光│新北市蘆洲區│107.09 │陽台│6.04 │全部│
│ │華段1395地號 │九芎街116號2│ │ │ │ │
│ │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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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