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號
反訴原告 雷秀霞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反訴被告 黃阿花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反訴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建號479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有卷附永
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
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