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84號
PCDV,106,訴,1284,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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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三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發
被   告 陳宇心
      陳崇仁
      陳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38,120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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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