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98號
PCDV,106,訴,1198,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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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張春林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張清元
訴訟代理人 張朴仁
被   告 張郭阿梅
      張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5700元(公告
現值4200×面積1351×應有部分1/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
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
國106年5月25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陳系爭土
地現況照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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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