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60號
PCDV,106,補,176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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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林廷駿
訴訟代理人 黃秀苗
被   告 張華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請求塗銷登記之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24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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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