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49號
PCDV,106,補,1749,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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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邱之佳
被   告 王懷德
      魏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一萬零九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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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