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12號
PCDV,106,補,1712,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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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康淑媛即才藝企業社
被   告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叁佰零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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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