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82號
PCDV,106,補,168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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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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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