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35號
PCDV,106,補,1635,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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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范弼翔
訴訟代理人 范紘恩
被   告 侯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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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