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90號
PCDV,106,補,159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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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盧昭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陸佰叁拾肆元
(計算式:953,044元+738,590元=1,691,634 元;利息、其他
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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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