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68號
PCDV,106,補,1568,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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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林貴照
被   告 劉珮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陳述應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之。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
佰捌拾柒萬伍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壹拾壹萬
肆仟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玖佰玖拾捌萬玖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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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